4.1 组件


4.1.1 自然排烟窗的窗体和窗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其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制造。
4.1.2 自然排烟窗所用弹簧及转动部件应选用耐腐蚀、耐磨的材料制成。
4.1.3 自然排烟窗所有组件应确保在自然排烟窗开启后30min内不会因受到火灾热影响而使排烟开口面积缩小10%以上。
4.1.4 电动排烟窗配电线路应使用阻燃或耐火电缆,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消防配电线路的规定。
4.1.5 气动排烟窗的气体管路应采用金属管。
4.1.6 集中供气的气动排烟窗,其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的设置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4.1.7 设置温控释放装置的自动排烟窗,温控元件应设置在火灾早期能接触到热烟气并且不被周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打湿的位置。自动排烟窗的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30℃且小于100℃,并大于同一场所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闭式喷头启动温度5℃。
4.1.8 自动排烟窗的消防联动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DC24V消防联动信号端子和无源远程控制端子;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接收到火灾报警信号后3s内,发出启动信号,开启窗扇;
    3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手动操作按钮,在自动模式下,手动操作优先;
    4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自然排烟窗消防信号灯,在消防信号有效时,消防信号灯亮起;
    5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有动作反馈端子及自然排烟窗启闭状态端子,供消防控制室采集用;
    6 电动排烟窗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功能;当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

条文说明

4.1.1 本条对自然排烟窗的材料进行了规定。制造自然排烟窗所用的材料不应增加建筑物的着火风险,自然排烟窗的窗体和窗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造,其他活动部件、轴承、滑动面、紧固件和操作机构等部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并应确保自然排烟窗具有10年的期望寿命期(耐久性能)。
4.1.2 弹簧和转动部件是自然排烟窗的重要部件,弹簧和转动部件老化、生锈都会导致自然排烟窗无法正常开启或不能维持在开启状态,因此本规程要求自然排烟窗所用的弹簧应选用不锈钢等耐腐蚀、耐磨的材料制成。
4.1.3 在火灾热的影响下,自然排烟窗的材料受热膨胀可能导致排烟开口缩小,为保证排烟效率不会受到大的影响,排烟开口在自然排烟窗开启后30min内的缩小率不应超过10%。
4.1.4 为保证火灾发生时电动排烟窗能够正常工作,因此要求其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且按照规范对消防配电线路的要求进行敷设。明敷时(除设在电缆井、沟内外),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1.5 国内部分工程气动排烟窗的气体管路采用塑料管,一方面塑料管时间长后容易老化断裂;另一方面在火场环境中,塑料管受热容易变形甚至被引燃,因此为保证气动排烟窗的可靠性,本规程要求气动排烟窗的气体管路采用金属管。气动排烟窗的主管路宜采用热镀锌钢管,支管路宜采用铜管或铝管。
4.1.6 为保证气动排烟窗的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不受火灾时的火焰和高温烟气影响,以及日常的风、雨、异物等侵蚀损坏,在火灾时能可靠运行,本规程特别规定了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应放置在与周边防火分隔开的房间内。空气压缩机宜采用可靠性高的螺杆式空压机。对于仅设置储气瓶,无空气压缩机的气动排烟窗,放置储气瓶的控制柜可直接设置在气动排烟窗的设置房间内,但应避开房间内的可燃物。
4.1.7 为了使得温控释放装置能够及时有效启动,温控元件应设置在火灾早期能接触到热烟气并且不被周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打湿的位置。为了防止自动排烟窗开启后室内烟气温度降低影响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因此要求自动排烟窗的启动温度比同一场所设置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启动温度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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